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房。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毅能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谎称能够帮助考生提高分数线,以保证考生通过2018年广东省美术专业统一招生考试重本线或入读某重点大学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68.5万元。分述如下: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叶维挺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6万元;

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72.5万元;

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19万元;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叶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财物未追回,酌情从重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