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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刘陈某某等抢劫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20年7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成都市清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组。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骆某甲,曾用名,骆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2000********,彝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组**号。2018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7年1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官某某、叶某某、骆某甲、刘陈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陈某某在与卢某某(绰号董某某)、被害人孙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时,输给卢某某三万余元现金,并欠卢某某一万元赌债。2020年4月5日,被告人刘陈某某、叶某某、何某某、官某某等人预谋以归还赌债为由将卢某某骗至新都区紫瑞街“天晨茶楼”通过殴打、恐吓的方式迫使卢某某放弃向刘陈某某索要赌债并让其退还赢取刘陈某某的赌博款。后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纠集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天晨茶楼”等待卢某某。当晚20时许,卢某某未如约前来,而是让被害人孙某某代替自己前来收取赌债。叶某某、刘陈某某伙同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等多人采用殴打、持凶器恐吓、按压溺水等方式抢走被害人孙某某14500元,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型颅脑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日17时许,民警于邛崃市滨江路陌啡咖啡店内挡获被告人刘陈某某、骆某甲。2020年7月2日18时许,民警于成都市成温邛高速崇州服务区一大巴车上挡获被告人何某某。2020年7月2日20时许,民警在刘陈某某的带领下,于新都区紫瑞街19号型人发艺店内挡获被告人官某某。2020年7月2日23时许,民警在新都区紫瑞街一巷34号7栋3单元5楼9号房间内挡获被告人叶某某。2020年7月21日21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锦江区四川师范大学南门东方校园广场A3深蓝网吧内挡获被告人黄某某。2020年7月22日1时许,民警在黄某某的带领下于成都市新都区川音小区4巷一出租房内挡获被告人罗某某、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共同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陈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官某某,系立功,被告人黄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罗某某、蒋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印梦婕

检察官助理:王春雷

2020年1029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刘陈某某、何某某、官某某、骆某甲、罗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8089****);

2.案卷材料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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