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合同诈骗、姚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62********, 汉族,高中文化,系丹江口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办事处**路**号,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8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7********,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组,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家属楼**室。因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姚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隐瞒其未取得丹江口市**有限公司背后4.5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丹江口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处),将该4.5亩土地以13.5万元/亩的价格租给被害人胡某某使用,并签订《厂地转租协议》,叶某某以场地平整为由收取了胡某某妻子王某某银行转账10万元,并于2019年4月13日再次以场地平整资金不足为由,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1万元。

为顺利收取剩余租金,2019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到丹江口市**有限责任公司,用手机拍摄并保存加盖有“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印章和原副市长高某某签名的《危重化工产品仓储物流平台项目合同书》,之后携带其起草的《丹江口市**有限公司覆膜砂扩能项目合同书》到丹江大道“**快印”文印店,让被告人姚某某利用PS技术将其手机中拍摄的“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印章彩印到《丹江口市**有限公司覆膜砂扩能项目合同书》上。姚某某照做后,叶某某模仿“高某某”笔迹在该合同书上签名。2019年6月17日,叶某某向胡某某出示其伪造的《丹江口市**有限公司覆膜砂扩能项目合同书》,并向胡某某索要剩余租金,后当天收取王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并于次日与胡某某签订《转租补充协议》,收取王某某银行转账18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先后四次共收取被害人胡某某31万元,用于非法场地平整、归还个人债务、生活开支等用途。2019年7月31日,叶某某将31万元退还给胡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场地转租协议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叶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故意变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家属楼**室,联系电话1331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