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3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叶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韶山路拿铁城小区楼梯口出售200元甲基苯丙胺给唐某某。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叶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韶山路金华园小区出售200元甲基苯丙胺给廖某某。
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叶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韶山路金华园小区出售200元甲基苯丙胺给廖某某。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叶某在广汉市雒城镇韶山路金华园小区出售290元甲基苯丙胺给廖某某。
2020年8月27日,民警挡获被告人叶某,在其左侧裤包查获疑似毒品0.32克,随后在**小区**栋**单元**室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0.6克、“冰壶”一个、电子秤一部。
2020年9月16日,民警再次挡获被告人叶某,从其身上及住处查获疑似毒品22.67克。
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3.59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莉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八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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