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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盆华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叶盆华,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江市东兴区**镇**村。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30日因盗窃手机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20年9月21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盆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6时许,被告人叶盆华在内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胜利街道蟠龙路494号1栋“米咖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丁某某上厕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正在充电的一部黑色OPPO牌A3型手机盗走。

经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29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叶盆华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盆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盆华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盆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检察官助理:王宏伟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叶盆华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认  

  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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