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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故意伤害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叶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泾**村北** 号。被告人叶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于2019年5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和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日、10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30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叶某伙同张某某、钮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于2017年2月至3月期间,在苏州市吴某某东山镇洞庭路张某某所开的德顺商行二楼合伙开设现场百家乐赌场,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开设赌场当天加入分成。该赌场由张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博账号、被告人叶某提供电脑,雇佣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从事点鼠标下注、赔付赌资等工作,聚集他人以现场现金下注的方式通过网络进行百家乐赌博,并按照赌客赢钱数额的5%“抽水”及获取百家乐账号赌资千分之十左右的“返码量”,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丁某某、宋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罪

杨某某(已判决)为向被告人叶某索要债务,于2018年1月19日纠集辛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辣椒水、甩棍等工具至苏州市吴某某东山镇潦里村停车场守候叶某,后下午14时许,叶某及同行人员叶某某到达停车场,双方发生冲突。杨某某用甩棍击打叶某身体并和吴某某控制住叶某,叶某同行人员叶某某持刀挥舞前来阻止。同时,叶某挣脱杨某某的控制,和叶某某反击杨某某,吴某某等人向另一边逃跑。杨某某手持甩棍后退,后摔倒在地,叶某遂用从杨某某处取得的甩棍击打杨某某面部等处,导致杨某某唇部、牙齿受伤。随即,吴某某持棒球棒赶来并击打叶某头部,致使叶某额头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因外伤致口唇全层裂创遗留瘢痕长度1.0cm 以上、牙根折无法保留行拔除术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因外伤致颅内出血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左额骨骨折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左前额部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门诊病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吴某某、叶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叶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叶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庆

助理检察员:陈珍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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