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行至青田县**镇**村集市处,趁被害人朱某甲不注意,将其手上的黑色手提包内的285元人民币盗走,得手后被告人叶某某被当场发现并被群众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叶某某处扣押的285元人民币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甲、朱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近身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系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傅佳佳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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