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1〕87号
被告人叶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村**湾**号。2017年4月18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浙J2****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往大麦屿街道方向行驶,开至大麦屿街道兴港路帕茨液压动力门前路段时,因醉酒便将车停在路中间在车上睡觉,后被巡逻至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民警送往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前科劣迹材料;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洁
2021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现取保候审。
2.公安电子诉讼卷14页、电子证据卷93页、起诉意见书1份、刑事判决书1份、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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