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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2********,汉族,初小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镇**坊村**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3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骑共享电动车到浦城县**路**弄里。后其弃车步行至**路**号**幢**单元一楼楼梯过道处时,发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型号:广东雅迪TD******,车架号码:214522030******,车牌号:浦城*****)仪表盘指示灯亮着。被告人叶某某见四周无人,遂生盗窃恶念,即将该车启动骑走。案发后,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为252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传唤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监控截图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非机动车行驶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雅迪牌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具有多次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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