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县**乡**村*组。1994年因入室盗窃被判刑8年;2007年因盗窃枪支被判刑8年;2019年12月27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2020年7月7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准予撤回起诉。2020年9月3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以被告人叶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叶某在孝感城区**大道的**驾校学习驾驶期间,以自己在教育系统有关系并承诺可以安排小孩到理想学校读书为名,以自己是孝感城区**大道**驾校的工作人员并承诺帮忙办理驾驶证A证为名,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转账,致使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许某某、涂某甲被骗,共计骗取金额5550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叶某通过上述手段,以安排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孩到孝感城区小学读书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500元。
2.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叶某通过上述手段,以安排被害人杨某甲妹妹的小孩到**中学读书及在**佳园购买停车位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甲17000 元。
3.2019年8月上旬,被告人叶某通过上述手段,以承诺帮忙被害人许某某办理驾驶证A证为名,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0000元。
4.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叶某通过上述手段,以安排被害人涂某甲亲属的小孩到理想学校读书为名,骗取被害人涂某甲20000 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到孝感市孝南区**街**桥**垸*组***号院内趁人不备,盗走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灰色雅迪电动车,车内有浪琴手表1块、金属耳环1对、钻石戒指1枚。以上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经鉴定浪琴手表认定价格为9680元、电动车认定价格为1695元、钻石戒指认定价格为3000元、铜合金耳饰认定价格为50元。共计盗窃金额为14425元。
被告人叶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黑色直板手机一部;2.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公安内网查询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明、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书证;3.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杨某乙、徐某某、涂某乙、朱某某、付某某、游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杨某甲、许某某、涂某甲、饶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被害人涂洁红、杨公信询问笔录各一份,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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