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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永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叶永生,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成都市双流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2018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成都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永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19年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叶永生为获取资金,以宣传推广新能源汽车为名,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将从成都马普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处短期租赁来的汽车,以 “0元租车”或“租金1天1元”等方式基本无偿转租给他人,收取租车方下家高额押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租车方下家退还押金并给予现金奖励。2017年7月,因被告人叶永生参与的“麦点商城网络平台”不允许其开展租车业务,被告人叶永生又安排其下属员工注册成立“成都蔚蓝绿能吸能元汽车有限公司”,继续以上述方式转租汽车并收取租车方下家高额押金。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叶永生采用上述方式,共计向王某某等43名租车方下家吸收押金2601600元,期间陆续向租车方下家返还了押金300000元,尚有2301600元押金未返还。

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叶永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新街坊假日酒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辨认笔录及照片、支付宝转账回单、公司账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永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利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叶永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亮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永生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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