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镇**村**组。2010年11月1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2月29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到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曾某某家门口,将车牌号为川TB****的红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将所盗摩托车停放于雅安市雨城区一小区停车棚内,当日下午17 时许,叶某某到该小区停车棚内将所盗摩托车骑走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雨价认鉴(2020)32号价格认定书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颐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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