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于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遂溪县**镇**村以一辆车牌号码为粤G0****汽车上焊接油箱、电动油泵的方式销售散装成品油汽油。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其本人使用的两个微信(微信号为:su1890082****、wxid_rpe07qlq6d****)发送加油定位给客户,客户按照定位来到遂溪县**镇**村加油,客户加完油后通过扫描叶某甲提供微信号wxid_rpe07qlq6d****的二维码、微信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油费。为了方便记账,被告人叶某甲在给客户加完汽油后,拍照油箱加油数据通过微信号为:su1890082****、wxid_rpe07qlq6d****这两个微信发送图片到其本人使用的另一个微信号为liangwenjie****的微信上。经核实,(被告人叶某甲发送到liangwenjie****这个微信的加油照片金额共计70461.97元;通过微信发送加油定位给好友,后微信好友转账加油钱给叶某甲的金额共计9885元,)被告人叶某甲非法经营汽油的总金额为80346.97元。
2020年3月16日,民警将在遂溪县**村非法销售汽油的被告人叶某甲当场查处,并扣押了被告人叶某甲的汽车、电动油泵、自制油箱、汽油约100升、手机、微信二维码等工具。经聘请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被告人叶某甲被扣押的疑似成品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辛烷值为92.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相关说明材料、微信二维码收款记录、微信收入记录明细、统计表等书证;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
4、证人周某某、戚某某、郑某某、梁某某、钟某某、陈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材料、辨认笔录;
7、检测报告、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80346.9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冰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光盘柒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