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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1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院**,于2019年7月30日逮捕,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0日许,被告人叶某甲想为其朋友叶某乙(另案处理)购买虎牙送礼,遂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到取得卖家“越南**”(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与卖家“越南**”商议购买虎牙制品的数量、价格等事宜并达成协议。2018年3月23日,叶某乙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给叶某甲作为购买虎牙的首笔款项。叶某甲随即将29,200元人民币转至“越南**”指定的银行账户。后来,叶某甲建议叶某乙置换稍小的虎牙制品,以降低购买成本。叶某乙同意后,叶某甲即与“越南**”商定置换了较小的虎牙制品,差价2,200元人民币由“越南**”通过微信财付通账户退回,双方最终达成27,000元人民币购买两大四小共计6颗虎牙的协议。2018年3月26日,叶某甲收到“越南**”的6颗虎牙制品后转寄给叶某乙的过程中,“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包裹内有疑似保护动物的牙齿,遂报警。同年3月27日,民警在“宅**”快递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大芬营业厅将前来取快递的被告人叶某甲抓获归案,现场查获6颗疑似虎牙。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6颗疑似虎牙中 2号样品和3号样品为哺乳纲(MAMMALIA)食肉目(CARNIVORA)猫科(Felidae)豹属(panthera)动物的牙齿;其余4份样品不能确定具体物种来源。

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6颗疑似虎牙中,sj2019-96-2号检材为食肉目(CARNIVORA)猫科(Felidae)虎(panthera tigris)犬齿;sj2019-96-3号——sj2019-96-6号检材均为食肉目(CARNIVORA)猫科(Felidae)美洲豹(panthera onca)犬齿。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牙齿)6颗、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是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手机一部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牙齿)6颗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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