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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集资诈骗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号,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开始,犯罪嫌疑人叶某甲以“做银行贷款单子”的名义(所谓“做银行贷款单子”就是公司或者个人急需还银行贷款,叶某甲出资借给此公司或者个人,收取高额利息),承诺支付利息对外借款,借期有十日、半个月、一个月不等,前期叶某甲都如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但后期银行贷款生意一直亏损。2017年至2018年5月期间,叶某甲因要归还借款和利息,其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对外谎称还在做银行贷款生意,并以银行贷款需要大量资金,放款在其处赚取利息为由,继而向王某甲、梅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包某甲、叶某乙、钱某某、王某乙、胡某甲、梅某乙、张某某、陶某某、包某乙、毛某某、杨某乙、邵某某、梅某丙、卢某某、梅某丁、胡某乙、潘某某、楼某某、金某某、卞某某、俞某某、杨某丙等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一亿多元,该资金均被叶某甲“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和利息。至案发,共造成出资人至少五千余万元本金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结算业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 

 2、被害人陈述:王某甲、梅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杨某甲、包某甲、叶某乙、钱某某、王某乙、陶某某、包某乙、毛某某、杨某乙、邵某某、梅某乙、潘某某、楼某某、金某某、卞某某、俞某某、杨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兆权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被羁押在三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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