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安溪县**乡**村**巷**号。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8年8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1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叶某甲与黄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叶某甲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自称“叶某乙”与姚某某认识并交往。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甲事先安排叶某丙、“潘某甲”扮演娘家人,在叶某丙的住宅南安市眉山乡**村**号接受姚某某及其家人的提亲。10月15日,被告人叶某甲接受姚某某的转账用于购买黄金首饰。10月16日,被告人叶某甲以农村仪式嫁到姚某某位于南安市**乡**村的家里,并在姚某某家摆桌宴请,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0月17日,姚某某催促被告人叶某甲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人叶某甲以身份证丢失为由推脱,姚某某发现被告人叶某甲谎报身份即报警。同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南安市**乡**村*****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2020年2月10日,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叶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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