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街**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叶某戊及肖某某、叶某丙等人受余某甲雇佣,到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凤凰村的一座板栗山上修剪板栗树枝。当日17时许,叶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闽******三轮摩托车装载板栗树枝及叶某戊、肖某某下山,在行驶过程中,因叶某甲驾驶车辆不当,导致该车侧翻至路边的山沟中,造成受害人叶某戊当场死亡及叶某甲受伤。经鉴定,叶某戊符合左侧胸腹部遭重物挤压致胸腹腔内出血合并呼吸运动严重受限窒息死亡。
2019年12月16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传唤,叶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余某乙赔偿被害人叶某戊家属孟某某、叶某己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孟某某、叶某己对叶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甲、肖某某、叶某乙、叶某丙、叶某丁、游某某、吴某某等证言;
3、鉴定文书;
4、被告人叶某甲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道路行驶,不慎引发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叶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可酌定从重处罚;叶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振华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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