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号,现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路**号**室,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2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11月2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28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18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12弄9号101室的出租房内,组织多人用麻将筒以“一九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场合计摆设场次50场,场均参与人数10至20人不等,参赌人员以10元起押,200元封顶的额度进行下注,被告人叶某甲对庄家赢钱数额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头,共计抽头渔利5000元,被告人叶某甲从中获利5000元。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叶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叶某甲处扣押骰子4颗、麻将筒32块、赌资250元。本院从被告人叶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4颗、麻将筒32块;
2书证:户籍证明、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扣押照片、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涂某某、巫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叶某乙、胡某某、黄某某、梁某某、祝某某、包某某、尹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叶某甲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共计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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