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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诈骗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32000********,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户籍地同住址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叶某甲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联系被害人刘某某所经营的教育网店,其使用学生身份与刘某某商定以每课时140元的价格由刘某某介绍教师给其在线补习功课,并先行拍取人民币6400元课时费。同时叶某甲冒充教师身份应聘该网店在线辅导教师工作,并与刘某某商定其为他人在线补习功课,刘某某支付叶某甲每课时120元的报酬。应聘成功后叶某甲再利用学生、教师双重身份向被害人刘某某谎报授课时长,并以教师身份要求刘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教师授课费3030元,叶某甲收到课时费后,即以学生身份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全额退还课时费,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介入后,认定该笔交易属违规的线下交易,将叶某甲以学生身份事先支付的课时费退回。至此叶某甲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030元。

2018年11月23日,叶某甲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联系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一对一”的教育网店,其使用学生身份与陈某某商定以每课时150元的价格由陈某某介绍教师给其在线补习功课。后叶某甲冒充该网店商家,以为该网店“刷单”支付劳务费为名义,诱使他人替叶某甲支付所拍课时费。同时叶某甲冒充教师身份应聘该网店在线辅导教师工作,并与陈某某商定其为他人在线补习功课,陈某某支付叶某甲每课时100元的报酬。应聘成功后叶某甲再利用学生、教师双重身份向陈某某谎报授课时长,并以教师身份要求陈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教师授课费3300元。至此叶某甲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300元。

2018年11月25日,叶某甲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联系被害人曾某某所经营的“**课堂”的教育网店,其使用学生身份与曾某某商定以每课时150元的价格由曾某某介绍教师给其在线补习功课。后叶某甲冒充该网店商家,以为该网店“刷单”支付劳务费为名义,诱使他人替叶某甲支付所拍课时费。同时叶某甲冒充教师身份应聘该网店在线辅导教师工作,并与曾某某商定其为他人在线补习功课,曾某某支付叶某甲每课时130元的报酬。应聘成功后叶某甲再利用学生、教师双重身份向曾某某谎报授课时长,并以教师身份要求曾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教师授课费5200元。至此叶某甲骗取曾某某人民币5200元。

2018年11月28日,叶某甲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联系毛某某所经营的“**教育”的教育网店,其使用学生身份与毛某某商定以每课时90元的价格由毛某某介绍教师给其在线补习功课,并先行拍取人民币10500元课时费。同时叶某甲冒充教师身份应聘该网店在线辅导教师工作,并与毛某某商定其为他人在线补习功课,毛某某支付叶某甲每课时150元的报酬。应聘成功后叶某甲再利用学生、教师双重身份向被害人毛某某谎报授课时长,并以教师身份要求毛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教师授课费8820元。叶某甲收到课时费后,即以学生身份通过淘宝网络交易平台申请全额退还课时费,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介入后,认定该笔交易属违规的线下交易,欲将叶某甲以学生身份事先支付的课时费退回,后因毛某某报警,叶某甲所拍课时费被暂滞留于淘宝交易平台账户。至此叶某甲骗取毛某某人民币8820元。

综上,被告人叶某甲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毛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2035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对账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证人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宁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及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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