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宽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喀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9日,喀左县居民赵某某在快手上看到叶某甲发布的广告并添加被告人叶某甲微信haixian****。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谎称有码头和渔船,以低价出售海鲜、出售手机靓号、电话卡,赵某某可代卖赚取差价和出售佛珠为名,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0633.88元。其中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其微信haixian****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365元,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其微信haixian****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款****,共计人民币9268.88元。
2.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快手直播添加了被告人叶某甲的微信haixian****,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海鲜和电话卡的名义分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款人民币800元。
3.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快手平台添加被告人叶某甲的微信haixian****,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海参和鲍鱼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微信转账款人民币400元。
4.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许某某通过阿拉善人民微报添加了被告人叶某甲的微信haixian****,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皮皮虾和大闸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微信转账款人民币200元。
5.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仲某乙通过扫描添加被告人叶某甲的微信haixian****,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螃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仲某乙微信转账款人民币100元。
6.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陶某甲通过微信平台添加叶某甲微信haixian****购买****,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上述海鲜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陶某甲微信转账款人民币180元。
7. 被告人叶某甲冒充海鲜批发商在快手APP上发布卖海鲜的广告,并在主页留其微信。2019年12月10日,被害人陶某乙添加被告人叶某甲微信haixian****,被告人叶某甲以出售基围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陶某乙微信转账款人民币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的近亲属赔偿了赵某某等7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赵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许某某、仲某乙、陶某甲、陶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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