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77********,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住韶关市浈江区**里**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两次退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已全部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曲江区兆某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某公司)实际经营者叶某甲借用温某某等12名农户的银行卡进行转账,以12名农户为供应原木、枝丫材客户,并开具合计数量为95951.286吨、金额为40226959.80元的广东收购统一发票。
经查,张某某销售约100吨;朱某某没有供货;曹某某销售50至60吨;李某某销售约200吨,介绍他人销售约250吨;杨某某销售约70吨,介绍他人销售约80吨;温某某销售约2000吨,介绍他人销售约240吨;杨某某销售约30吨;何某某销售约50吨,介绍他人销售约800吨。上述人员共收取货款约167万余元。
被告人叶某甲在与上述八人交易中,收购原材料开具的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金额共计23743894.14元,虚增支付货款数额2207万余元,后向曲江区税务部门按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约286万元进行抵扣。
二、2012年年底至2013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兆某公司实际销售货物给东莞市中某木业有限公司(简称中某公司)只有交易额572934.70元的情况下,共开具20份合计含税销售额为1879493.48元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中某公司,虚开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1306559.78元,虚开的销项税款222115.16元,后中某公司全部抵扣税额。
叶某甲于2013年2月28日、4月10日收到中某公司按5%虚开金额给付的两笔手续费65450元。
三、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叶某甲在与广州市群某木业有限公司(简称群某公司)供货交易中,开具给群某公司的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8481059.42元。为掩盖虚开行为,叶某甲收到28020918.17元货款后通过公帐经由其掌控的12名农户银行账户,再经其本人及亲友的账户,再转入叶某丙账户共计15870126.00元,转入彭某某财账户8216533.80元,转入资金合计24086659.80元。兆某公司实际收到群某公司货款3934258.37元。叶某甲为群某公司共虚开销售金额24546801.05元,虚开销项税款约4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账户流水、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记账凭证、送货单、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任某某、温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审计报告1本、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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