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90********,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街**号**幢**单元**室,现租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路。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组织、控制谢某某(未满十六周岁)、林某甲(未满十六周岁)、郭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等未成年人在青田县山口镇、瓯南街道、鹤城街道、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等地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晚,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郭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镇**路**号附近,趁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K****)车窗未关之际,爬窗进入车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和蓝色利群香烟若干。
2.2019年10月3日左右的一天,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郭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街道**会所,通过溜门进入该会所,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3.2019年10月6日凌晨,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郭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街道**路,由谢某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牌号为浙K****),窃得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4.2019年10月9日凌晨,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街道**路**号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K****),窃得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5.2019年10月9日凌晨,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街道**路**号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K****),窃得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6.2019年10月10日凌晨,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林某甲至青田县**街道**酒店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窃得现金人民币若干元。
7.2019年10月13日晚,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至青田县**街道**足浴店门口,趁被害人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K****)车窗未关之际,爬窗进入车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
8.2019年10月17日晚,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至永嘉县**镇**广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窃得现金人民币30余元。
9.2019年10月18日凌晨,在被告人叶某甲的组织下,谢某某、林某甲、陈某甲至永嘉县**镇**工业区附近,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辆(牌号为浙C****),窃得现金人民币5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江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箱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户籍重人注销审批表、调查报告、户口本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登记基本情况表;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林某甲、朱某某、刘某某、林某乙、郭某某、兰某某、叶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留某某、蓝某某、夏某某、张某甲、金某某、詹某某、陈某乙、池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郭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组织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亚丽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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