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911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婺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叶某丙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先后开始为嫖客、小姐从中介绍牟取介绍费,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加入,三人租下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多个房间,利用宾馆为掩护,被告人叶某甲负责联系客人和收钱,被告人龚某某负责接待客人、带客人,被告人叶某丙负责望风,或者送小姐出台和打扫卫生,三人分工合作,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与客人在江南春宾馆房间或客人在其他宾馆开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提成从中获利,收入再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1.2019年11月21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为吕某“口交”一次。
2.2019年12月12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吕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3.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以340元的价格介绍王某某与曹某某发生性关系一次,后王某某与曹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一次。
4.2019年12月17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王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与胡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5.2019年12月13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马某以500元的价格与尹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6.2019年12月1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马某以500元的价格与雷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7. 2019年12月15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李某某以340元的价格与张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8. 2019年12月2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经龚某某介绍李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9.2019年12月1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经被告人龚某某介绍吴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0.2019年12月15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吴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曹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1. 2019年12月13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2. 2019年12月1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李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3.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4. 2019年12月18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经被告人龚某某介绍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5.2019年12月13日晚上,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与马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6. 2019年12月17日,在金华市金城国际酒店19楼的一个房间内,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与李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7.2019年12月24日,在金华市婺城区骆家塘江南春宾馆3楼的房间内,经被告人龚某某介绍宋某某、排某某以850元的价格与程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18.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龚某某以2100元的价格介绍小姐龙沙给覃某某,由被告人叶某丙送龙沙到金华市香榭丽舍酒店705房间内,后龙某与覃某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叶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依法扣押手机各一部,从被告人叶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01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收款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照片、医院检测报告单。(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手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叶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伙同龚某某、叶某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明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龚某某、叶某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4 册,检察卷1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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