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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系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系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被公司安排在本市黄埔区**广场工作,负责收集业主反馈的维修、售后信息,并转达给装修公司解决。

2020年5月13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利用因其工作对装修原材料存放位置熟悉的便利,趁仓门未锁、无人看管之机,借用他人电动三轮车,将佛山市**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放在本市黄埔区**广场四期15栋负一楼仓库,待用于新房修缮的25箱黑胡桃木地板(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623元)搬运盗走,并存放在上述物业10栋负一楼的风机房以备销赃获利。

2020年5月17日,**公司发现其存放在本市黄埔区**广场负一楼仓库的木地板被盗,通过查看监控视频,锁定被告人叶某甲并与其协商解决。同日,经协商后,被告人叶某甲将其所盗的25箱木地板返还并运回仓库存放。后**公司员工金某某代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被告人叶某甲到**广场负一楼办公室等待处理。2020年5月17日22时许,公安机关去至该办公室,将被告人叶某甲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木地板的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2.现场勘验材料及现场照片;3.穗埔价认定(2020)24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害单位代表叶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7.视听资料;8.受立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平

                                  检察官助理:张秋杰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本市黄埔区**路**街**号。保证人于某某,联系电话:176653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1张;讯问被告人等录音录像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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