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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乙(未到案)在惠东县巽寮镇赤砂村委华竹坑山坳附近山溪捡完坑螺回去的路上,发现被害人曾某某的蜜蜂养殖箱,于是其二人上前盗走四个蜜蜂养殖箱,并将该四个蜜蜂养殖箱藏在叶某甲家旁边的果园内。经鉴定,被盗四个蜜蜂养殖箱价值人民币2240元。案发后,叶某甲取得曾某某的谅解。

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在巽寮镇赤砂村委大村**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并缴获四个蜜蜂养殖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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