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3时55分许,被告人叶某甲以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松阳县西某某街道**区**幢**号(边上的鲁B2E****轿车内的6500余元现金盗走并用于偿还债务和个人开支。同年4月23日,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叶某甲归案后,其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叶某丙、周某甲、周某乙、余某甲、黄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国清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松阳县看守所。
2.证据材料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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