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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滥用职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69********,汉族,大专文化,开化县社保局原稽核科副科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8年11月,开化县社保局原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取丁某某等人资金,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补缴等业务。被告人叶某甲身为开化县社保局稽核科副科长,具有对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内控与稽核的职责,在2018年2月已明确知晓陈某某的违规补缴行为会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损失后,仍不履行稽核职责,未对该事项进行稽核也未及时上报问题,造成国家社保基金继续被违规领取共计802648.64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开化县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化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干部履历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姜某某、裴某某、余某某、徐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系自首,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书锦

                             2019年12月9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调查卷2卷,检察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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