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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滥伐林木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叶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8****151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叶某乙、叶某丙、卢某某、傅某某(四人已起诉)、叶某丁、黄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七人经事先商议,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七人使用油锯、柴刀等工具合力砍伐位于梧州市龙圩区****村3林班1.1、1.2小班(****岗的松山)林地林木,所得收益由七人扣除相关开支后平分。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面积为1.87公顷,总蓄积量为16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 叶某甲叶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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