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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镇**路**号,现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栋**房。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韶关市武江区**路路口**宵夜店内吃宵夜喝酒。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想结束营业便让叶某甲离开,叶某甲不仅不离开还继续劝张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喝酒。张某某生气之下掀翻了桌子,叶某甲见到后即与张某某展开打斗。双方互殴了几分钟后,叶某甲独自走出宵夜店,在离宵夜店不远处的路灯下休息,张某某也跟了过去。叶某甲一见到张某某出现,便立马把他按倒在地,继续对他实施暴力殴打。双方在互殴过程中,叶某甲导致张某某右颞部擦挫伤、右眉弓外侧裂创、右额部至右颧部擦挫伤、双眼部挫伤、左下第一切牙及右下第一切牙脱落缺失。张某某导致叶某甲左耳受伤。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叶某甲的伤属轻微伤。

2020年3月12日,叶某甲赔偿张某某10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  洁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栋**,联系电话:138*******。保证人叶某丙,住址韶关市武江区**路**栋**,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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