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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涉嫌受贿案、滥用职权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职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党委**,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幢**单元**层**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镇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先行刑事拘留,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9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在担任安顺**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办事处党委**期间,于2016年至2019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建筑工程项目承接、项目用地、项目款拨付、村干部换届选举、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帮助,接受马某甲、刘某甲、蔡某甲等10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446万元,其中,茅台酒34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630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收受***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8瓶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7932万元)。2017年和2018年的春节、端午节、中秋节期间,马某甲为感谢叶某甲对其在**村实施的**二期、三期安置房项目及***温泉酒店用地上的帮助,分六次共送给叶某甲8瓶茅台酒,其中:2瓶鸡年生肖茅台酒(价值共计0.3198万元)、2瓶纪念反法西斯抗战胜利70周年茅台酒(价值共计0.3998万元)、1瓶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茅台酒(价值0.2339万元)、2瓶狗年生肖茅台酒2瓶(价值共计0.3398万元)、1瓶15年陈酿茅台酒(价值0.4999万元)。2018年底,**村违法占地问题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叶某甲害怕收受茅台酒问题暴露,将上述8瓶茅台酒退还给马某甲。

2.收受安顺市**建农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1万元,2件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0988万元)。刘某甲为感谢叶某甲对其在**村实施的***一期、二期安置房项目用地上的帮助,2017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刘某甲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咖啡旁巷子里送给叶道明猴年生肖茅台酒1件(6瓶装,价值共计1.1994万元);2018年春节前一天,刘某甲与叶某甲一同吃饭后,送给叶某甲53°飞天茅台酒1件(6瓶装,价值共计0.8994万元)。2018年年底,**村违法占地问题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叶某甲害怕收受茅台酒问题暴露,将上述2件茅台酒退还给刘某甲。2019年4月底,刘某甲、刘某乙、蔡某甲与叶某甲等人在**镇**村蔡某乙家打麻将期间,刘某甲送给叶某甲现金1万元用于打麻将。

3.收受个体建筑承包商蔡某甲现金共计人民币3.51万元,铺装房屋院坝建设石材及人工费共计人民币5.064万元。蔡某甲为感谢叶某甲对其在**村道路铺装、人行道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孙子上学方面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叶某甲万象城家中送给叶某甲现金3万元;2018年下半年,蔡某甲安排其侄子蔡某丙为叶某甲铺装位于西秀区***镇**庄新建房屋院坝,完工后院坝建设石材及人工费共计5.064万元,叶某甲未支付,2018年4、5月份,蔡某甲向叶某甲提供铺装院坝费用收条,谎称其已收到叶某甲支付院坝建设材料及人工费共计5.064万元,叶某甲予以默认;2019年4月底的一天,刘某甲、刘某乙、蔡某甲与叶某甲等人在**镇**村蔡某乙家中打麻将期间,蔡某甲送给叶某甲现金0.51万元用于打麻将。

4.收受聚合鑫项目投资人吴某甲现金人民币2万元。吴某甲为感谢叶某甲对其在**村实施的聚合鑫项目的帮助,2017年,与叶某甲等人在安顺市普定县**村打麻将期间,吴某甲送给叶某甲2万元用于打麻将,事后,叶某甲归还吴某甲1万元;2019年5月2日,吴某甲与叶某甲等人在安顺市**区**镇**山庄打麻将期间,吴某甲送给叶某甲现金1万元用于打麻将。

5.收受个体商人刘某乙价值人民币3.04万元的瓷砖。叶某甲在2016年装修其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23-2-7-2号住房,2018年8月装修其**区***镇**庄新建房时,均从刘某乙经营的佛山**分公司选用瓷砖用于装修房屋,瓷砖款共计3.04万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底,佛山**分公司进行财务结算时,刘某乙为感谢叶某甲在**村“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外立面改造项目的帮助,代叶某甲支付了上述瓷砖款,并告知叶某甲不用支付该款,叶某甲予以默认。

6.收受安顺市开发区工业和经济贸易局**王某甲2瓶53°飞天茅台酒(价值共计人民币0.2998万元)。王某甲为感谢叶某甲为其兄弟王某乙在**村实施的****项目用地上的帮助,2018年3、4月的一天,在**办事处叶某甲办公室楼下,送给叶某甲2瓶53°飞天茅台酒。

7.收受违建拆除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商人张某甲1件53°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共计人民币0.7194万元)。叶某甲在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综合执法大队***期间,2015年2月,张某甲为感谢叶某甲在其获得综合执法大队拆迁业务上的帮助,在综合执法大队办公楼下送给叶某甲1件53°飞天茅台酒。

8.收受**办事处*甲部**汪某甲1件53°飞天茅台酒(6瓶价值共计0.7194万元)。2016年9月,**办事处**村时任党支部副**汪某甲到叶某甲位于**城家中,送给叶某甲1件53°飞天茅台酒,请托叶某甲在2016年村级换届中为其当选为*甲部**提供帮助,叶某甲予以默许。2016年10月,叶某甲主持召开**办党委会议研究同意,汪某甲当选为**村党支部**。

9.收受***厂承建方付某某、张某乙现金各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付某某、张某乙在位于**大道叶某甲家中,请托叶某甲在**村实施的***厂项目资金拨付上提供帮助,叶某甲予以默许,并收受二人现金各1万元。

被告人叶某甲担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党委**期间,于2016年至2017年,在明知其个人及**办事处党委会、**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无权决定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以**办事处**村实施“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为由,未经合法程序履行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以召开党委会议或**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决定进行“招商引资”的方式,超越职权决定并安排**办事处**吴某乙组织**办事处国土所、经发办、动迁办等部门先后征用辖区**村土地共计336.5755亩,引进了**二期项目、**三期项目、***温泉酒店项目、***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生态农庄项目、**村寨门项目、***生态农庄项目、****项目、****民宿酒店项目、****民宿客栈项目、**家居项目、**餐饮民宿项目、****项目、**物流园项目共计15个建设项目,在**村违法征收的土地上建设酒店、商业住房等项目,造成大量土地资源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招商引资协议、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验报告、施工合同、**村项目统计表、土地补偿清册、土地补偿款银行存单交接单、银行流水、《**办事处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关于安顺开发区**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关于印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强村民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项目违法占地处罚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等书证;2.证人马某甲、马某丙、刘某甲、蔡某甲、蔡某丙、吴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张某甲、汪某甲、汪某乙、付某某、张某乙、叶某乙、吴某乙、唐某甲、王某丙、刘某丙、徐某甲、谢某某、杨某甲、何某甲、张某丙、杨某乙、熊某某、黄某某、王某丁、阮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姚某某、徐某乙、潘某乙、李某某、某某甲、某某乙、陈某甲、董某某、某某丙、潘某丙、周某甲、陈某乙、吴某丙、席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杨某丙、吴某丁、刘某丁、孙某某、刘某戊、汪某丙、何某乙、金某乙、鲁某某、陈某丙、唐某乙、张某丁、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超越职权决定,违法征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部分茅台酒已退还当事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以受贿罪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4年以下判处,并处罚金,对其以滥用职权罪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贾道凯

检察员:贺星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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