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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电白区水东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零晨,被告人叶某甲伙同叶某乙(已判刑)、叶某丙、叶某丁(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高新区七迳镇**“KTV”内起哄闹事,且任意损毁财物及随意殴打严某某等人。经鉴定,被害人严某某重伤二级及九级伤残、被害人程某某轻伤一级。

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严某某、程某某2017年5月8日达成刑事和解,叶某甲向严某某赔偿共40000元,向程某某赔偿10000元,严某某、程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叶某甲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华丹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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