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阳西县人,身份证号码441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房屋内与其亲哥哥叶某乙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后叶某甲手持一把不锈钢水果刀将叶某乙腰部捅伤。经广东省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叶某乙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在他人已报警的情况下,帮助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叶某乙,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且叶某乙对叶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贻冲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其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7.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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