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郯城县**镇**村,因违章建筑拆除问题,与联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争执,叶某甲持砖头击打李某某后脑,致其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叶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叶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书;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苗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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