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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瑞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瑞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4时许,在乐平市****村叶某丙家商店内,被害人叶某乙与被告人叶某甲因打麻将“胡牌”之事发生争吵,被害人叶某乙用麻将扔叶某甲,之后叶某甲用手殴打叶某乙头部,身体上半身,造成叶某乙脸部红肿,胸部疼痛。叶某乙的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甲2020年6月23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9月21

                                     

附: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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