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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黟县**镇**小区**室。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在黟县县城直街悦榕庄酒店员工宿舍楼外等其女友罗某某时,看见罗某某乘坐被害人陈某某汽车返回,认为二人关系暧昧,便上前质问,遂产生争执。被告人叶某甲挥拳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胸部、脸部,进而双方互殴并一同摔倒在地,被罗某某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准备离开往中城山庄方向跑去,被告人叶某甲从其电动车坐垫下取出伸缩棍,持伸缩棍在后追赶。在黟县监察委员会办公楼(原恩美楼)附近,被告人叶某甲追上被害人陈某某并用伸缩棍击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腰背部等部位十余下,且在被害人陈某某倒地后仍持棍殴打数次,致其腰椎骨折、头部等部位受伤。经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他人报警后,黟县公安局碧阳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处置,依法将被告人叶某甲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伸缩棍2根;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叶某乙、汪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黟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8.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祝文

检察官助理  许腾飞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955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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