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1********44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某某**镇**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叶某乙因自己堆堵被告人叶某甲、许某某家过道的红砖墙被人推倒,便到许某某家院子门口理论并发生争吵。被告人叶某甲从院子出来之后,双方就演变为肢体冲突,叶某乙使用携带的一根螺纹钢筋,被告人叶某甲使用水泥砖块互相殴打。后被告人叶某甲要去捡石头,被害人朱某某在后面拉住衣领,叶某甲便挥拳打了朱某某头部,手肘肘击了朱某某的胸口部位,朱某某倒地,被告人叶某甲也倒地并压在了朱某某的胸口部位。后吴某某、程某某将两人拉开。叶某丙看到母亲朱某某倒地不起,遂报警。
2020年7月1日,经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左胸部3-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朱某某人民币1万元,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建议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东某某公安局调解协议书、和解书、谅解书、领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吴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安徽省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俭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东某某**镇**村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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