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1时许,吴川市**镇**村在村中文化楼召开文明建设群众大会,参会的人员有村干部、群众,大会将要结束的时候,村民叶某乙(被害人叶某丙的父亲)提出要清理村中账目,叶某丁(因本案已起诉)不同意,后因清理账目的事与叶某乙产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叶某丁喊“打他”,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戊(因本案已起诉)先后冲上前用塑料凳子追打叶某丙,将叶某丙从戏台上打跌落地造成手臂受伤,叶某甲在打架过程中也受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叶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颖娴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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