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1时许,吴川市**镇**村在村中文化楼召开文明建设群众大会,参会的人员有村干部、群众,大会将要结束的时候,村民叶某乙(被害人叶某丙的父亲)提出要清理村中账目,叶某丁(因本案已起诉)不同意,后因清理账目的事与叶某乙产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叶某丁喊“打他”,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戊(因本案已起诉)先后冲上前用塑料凳子追打叶某丙,将叶某丙从戏台上打跌落地造成手臂受伤,叶某甲在打架过程中也受伤。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叶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19年10月22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