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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店面**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等人与叶某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叶某甲作为连带责任人应支付叶某乙等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477015.67元。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某甲为逃避人民法院判决的赔偿义务,将其名下的一辆小轿车以95000元的较低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变更登记,以转移财产。该判决生效及叶某乙等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后,被告人叶某甲仍长期不履行赔偿义务,并通过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的方式继续隐匿该小轿车,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经认定,该小轿车价值126830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叶某甲的家属与叶某乙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叶某乙等人谅解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等执行材料、调解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叶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理智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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