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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徇私枉法、受贿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原东阳市**镇党委委员、东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小区**幢**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徇私枉法

被告人叶某甲作为东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在明知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陈某甲(另案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进行刑事立案,且徇于私情、私利,利用职权故意包庇,积极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并于2018年**月**日将陈某甲案件调解结案,致使陈某甲未受追诉。

二、受贿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利用东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陈某乙、叶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574元。具体如下:

1.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时任东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乙为获得其在村务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而先后所送的2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11660元。

2.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派出所大楼工程实际承包人叶某乙为了获得其在**派出所新大楼基建工程事项中的关照,而先后贿送的1张10条硬中华香烟烟票、1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9646元。

3.2018年10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东阳市**镇**村党支部副书记陈某丙为了感谢其在陈某丙故意伤害一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所送的2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合计价值人民币人民币11660元。

4.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东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丁为了获得其在村务工作及**派出所新大楼基建工程事项中的关照,而先后贿送的2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11660元。

5.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东阳市**镇**村党支部书记黄某甲为了获得其在村务工作上的帮助和关照,而先后所送的1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1张10条和天下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14310元。

6.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时任**辖区东阳市人大代表叶某丙为获得并感谢其在工作中的帮助和照顾,而先后贿送的4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23320元。

7.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黄某乙为感谢其在黄某乙儿子辅警招录中给予的帮助,所贿送的1张10条休闲利群香烟烟票,价值人民币7210元。

8.2018年2月、2019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黄某丙为感谢其在黄某某被敲诈勒索一案中的帮助,而先后所送的2张10条硬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7632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在办公室内,收受东阳市**镇**村村民黄某丁、陈某戊为感谢其在赌博治安案件处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而先后所送的2张10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烟票、1张10条硬中华香烟烟票,共计价值人民币15476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出赃款人民币149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笔记本复印件、叶某甲自书材料、身份材料、价格明细表、检验报告、起诉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己、陈某戊、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又文

2020年43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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