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21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多次在**镇**村**号其住处一楼饭厅、**村村部后山杉树林、**村村部后山竹林等地点,以提供牌九、骰子等赌具及赌桌、座椅、照明灯光等物品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赌场运营期间,叶某甲共计向开庄赌博人员收取“码钱”6000元人民币。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叶某甲在闽清县**镇**村**号被闽清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丙、叶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检查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及其他便利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余贤凯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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