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86********,汉族,中专文化,鱼山消防队消防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号,住浙江省岱山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叶某甲成为乐游棋牌的代理后,在该平台上开设房间用于他人赌博,并在微信、闲聊等平台上组建群,用于赌资结算和抽头。期间,被告人叶某甲让叶某乙、徐某某(均作不起诉处理)代为管理赌资结算群。截至到2020年2月,被告人叶某甲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从上述赌资结算群中抽头获利人民币至少201 919余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叶某甲在住处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和叶某乙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160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及同案犯叶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甲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迪佩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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