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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6月份间,被告人叶某甲多次收取张某某、陈某某、叶某乙等人押注“六合彩”赌资共计62000元(人民币,下同),非法获利5800元。

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叶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某、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收取押注共计62000元,非法获利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黄朝鹏

2020年2月5日

附:

(一)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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