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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_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7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小区**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叶某甲在微信上组建一个名为“执着休闲娱乐群”的微信群,先后召集罗某甲、谢某甲、童某甲等100余人进入该群。叶某甲通过微信以每张1.15元的价格购进“丽水茶苑”软件游戏房卡,并在丽水茶苑上创建茶馆,组织群内成员进入该茶馆内以打“一对一”龙泉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盘赌局消耗四张房卡(16局为一盘),并向参赌人员收取每盘赌局人民币6元的房费,每盘赚取差价人民币1.4元。经统计,截至2019年12月,叶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抽头渔利269646元,其中购买房卡支出共计206728.6元,实际获利62917.4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叶某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1月13日,叶某甲向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缴纳暂扣款人民币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黑色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罗某甲、谢某甲、谢某乙、卓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沈某甲、董某甲、骆某甲、章某甲、杨某甲、曹某甲、郑某甲、曾某甲、毛某甲、李某甲、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甲、廖某甲、杨某乙、石某甲、吴某丙、方某甲、赵某甲、叶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志锋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3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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