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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用微信、闲聊软件组建麻将群,组织群里的人员到其在“丽水茶苑”游戏平台开设的茶馆(ID74****),以松阳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赌博规则以约束参赌人员,每局向最大赢家收取房费,从中获利人民币20655元。叶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8月13日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串号8635130*******,8635130********)、一部白色OPPO手机(串号8615160********);

2.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闲聊交易记录、中国银行卡的流水记录、丽水茶苑茶馆账号情况及房卡购买、使用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丁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鲍某某、陈某某、叶某乙、叶某丙、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黑色华为手机和白色OPPO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虚假场所供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莉芳

2020年4月10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物品清单一份,物证现存放于松阳县公安局共管中心;

4.被告人叶某甲讯问笔录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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