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牌号为粤D2H****的银色皇冠小轿车沿珠江路自东往西行驶至珠江路与嵩山路交界处准备右转时,因被害人许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粤UA****出租车占据右转车道等待红灯,致其无法通过。被害人许某某待绿灯通行后驾车继续直行,被告人叶某甲怒而驾车追上被害人许某某的出租车,谩骂被害人许某某并要求其停车理论。两辆车均停下后,被告人叶某甲下车行至被害人许某某车辆驾驶座旁挥拳殴打被害人许某某头部,又拉开驾驶座的车门推撞被害人许某某。随后,被告人叶某甲返回其轿车副驾驶座拿出方向盘锁,再次走向已经下车的被害人许某某并用方向盘锁殴打许某某,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头部、左手臂及左手虎口受伤。后双方均抓住方向盘锁陷入僵持,被告人叶某甲遂通过手机联系其舅即同案人张某某(现在逃)到场帮忙。约10分钟后,同案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达现场,并手持斧头走向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见状逃至附近一家商铺内求助并报警,随后被告人叶某甲与同案人张某某各自驾车离开。
2020年4月4日,经汕头市龙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黄某某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银色方向盘锁1把;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物证制作说明、办案说明、谅解书;
3.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辨认;
4. 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辩解、辨认;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辨认材料;
7.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恒
检察官助理:赵祺宇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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