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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叶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号。因涉嫌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桂E****8号五菱牌微型车搭载妻子廖某某(已判刑)及五名乘客至合浦县**镇**大道与**路交汇处,被合浦县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截查。叶某甲、廖某某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法,持刀捅伤执法人员庞某某、陈某某,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庞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莫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叶某甲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号,联系方式:182********;保证人叶某丙方式:183********。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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