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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合同诈骗案)_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叶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号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叶某甲以“叶某乙”的名义与唐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购销钢锹等工具业务,双方订立口头合同,约定其自**公司购进钢锹等各种农具,厂内交货、代办运输,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后压前一次货款。2014年6月3日,**公司如约为其提供总价值92862元货物,该付款6万元;2014年7月3日,**公司如约为其提供总价值148440元货物,该以货不好卖拒不给付货款。至2015年9月11日,经**公司多次催要及协商,被告人叶某甲以“叶某乙”名义给**公司出具了数额为“4万元”、“13万元”的两份欠条。至2017年3月,被告人叶某甲总计付款4万元,其余13万元以各种理由拒付。2018年7月,被告人叶某甲将原来手机号停用,其在贵阳市**五金城*号楼*区*楼**号的店面关闭后逃匿,致使**公司被骗损失13万元。经查,“叶某乙”是其为逃避计划生育监管办理的假身份证姓名。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由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货单复印件、配货协议书、欠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居民信息证明、谅解书、收款通知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方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满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秀卫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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