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幢**房,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担任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期间,组织所内干警于2020年5月28日晚对辖区内足浴按摩场所开展检查工作时,将涉嫌嫖娼的王某某等人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王某某的同事关某某得知此事后找到**派出所**黄某某(另案处理),请托黄某某帮忙解决王某某的事情,黄某某表示同意帮忙。次日6时许,关某某也找到叶某甲请求其帮忙处理王某某的事情,同时又电话联系黄某某表示愿意以5万元私了该事。黄某某向叶某甲汇报上述情况后,叶某甲向分局法制大队汇报请示王某某案件后知道王某某的情况不能定为嫖娼及进行治安处罚,遂决定不立案处理及收钱私了该事。同日,在叶某甲的安排下,黄某某在**派出所门口收取关某某交付的现金6万元,**派出所刑侦中队副中队长梁某甲(另案处理)将王某某的调查笔录内容由涉嫌嫖娼修改为正规的按摩行为。同日,王某某被**派出所释放。几天后,黄某某在叶某甲办公室交给叶某甲现金4万元,并告知其梁某甲也知道关某某送6万元私了王某某的事情。叶某甲自己留下3万元,拿出其中的1万元让黄某某和梁某甲平分。黄某某在**派出所的院子里给了梁某甲5千元,并告知其该笔钱款是按照叶某甲指示分给其的王某某案件私了款。剩余的2万元,叶某甲安排黄某某用于买烟、水和给相关加班人员发加班费后,余下的16666元交给所里的内勤作为 “小金库”资金。
2018年12月,王某甲因办理废旧金属回收的需要向当地派出所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时,给时任派出所**叶某甲好处费20000元,叶某甲收钱不久后,即签字同意,王某甲因此顺利办好相关手续及经营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黄某某、梁某甲涉嫌受贿的情况说明、特种行业(旧货业、废旧办理)许可证申请表、开发区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废旧回收从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场地出租合同、土地租赁合同;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梁某甲、高某某、庞某某、钟某某、关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任职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梁晶晶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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