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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受贿、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519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乐清市**馆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原副组长,乐清市**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监察委、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事实

2013年至2018年,叶某甲在担任乐清市**馆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担任乐清市**馆食堂与职工宿舍扩建工程、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期)、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二期)等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卢某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并收受卢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为感谢时任乐清市**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馆食堂与职工宿舍扩建工程工程项目组领导小组副组长叶某甲在该项目工程管理、协调沟通、后续附属工程指定、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卢某某打电话给叶某甲,叶某甲开车至卢某某**家外的路边,卢某某在车边将4万元现金送给叶某甲,叶某甲予以收受。

2.2018年初,为感谢项目具体负责人,时任乐清市**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叶某甲在乐清市**馆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期)和乐清市**馆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二期)工程上的推荐、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卢某某打电话给叶某甲,叶某甲开车至卢某某家附近,卢某某在车边送给叶某甲2万元现金,叶某甲予以收受。

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赃。

二、串通投标罪事实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另案处理)获悉乐清市**馆改扩建工程守灵中心三期项目-守灵室工程即将进行招投标,遂与乐清市**馆主任郑某某、乐清市**馆**科科长徐某某,社会人员陈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以及被告人叶某甲商定合伙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在项目正式开始招投标前,郑某某、叶某甲等人向卢某某透露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卢某某获悉后即着手联系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有限公司、江山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温州**设有限公司、永嘉县中**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正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参与该守灵中心三期项目的投标。3月29日,该工程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4月9日,乐清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对该工程进行招标,共有54家单位参与投标。最后由卢某某等人联络的杭州**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91万余元。

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就非法所得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乐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乐清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框架的函、乐清市民政局关于叶某甲同志任职的通知、乐清市**馆劳动合同书、乐清市发改局关于同意乐清市**馆食堂与职工宿舍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乐清市**馆关于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乐清市**馆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期)施工合同、乐清市**馆守灵室一期改造项目设计合同、招投标文件、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冯某某、全某某、谷某某、石某某、卢某某、庄某某、廖某某、叶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郑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并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同时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甲已经退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公枢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受贿案退赃款暂存于乐清市纪委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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