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叶某甲酒后驾驶鄂E*****小型轿车,从当阳东收费站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淯溪收费站,遇民警依法检查,叶某甲倒车逃跑驶入高速公路主干道,后在荆门西收费站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叶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检查及抽血现场照片;6.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347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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